郭宪 :首先应当区分招标项目资金泉源,,,若是属于使用外洋贷款、援助资金的项目,,,适用贷款方、资金提供方的划定,,,投标人缺乏3家也应当开标评标 ;;;;;若是属于使用海内资金的项目,,,凭证商务部2014年第1下令第四十六条第2款的划定,,,投标人少于3个的,,,不得开标,,,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。。。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,,,招标人对后续操作具有选择权,,,即招标人可以选择进入两家或一家开标评标,,,也可以选择不再举行招标,,,可是若是招标项目属于按国家划定需要推行审批、批准手续的依法必需举行招标的项目,,,招标人须报项目审批、批准部分审批,,,批准后才可以确定不再举行招标。。。
郭宪 :凭证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验步伐(试行)》(商务部2014年第1下令)第六条“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的机电产品,,,属于下列情形的必需举行国际招标 :(五)政府采购项目中举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;;;;;” 《政府采购入口产品治理步伐》(财库〔2007〕119号)第二十五条“采购人采购入口产品的,,,应当同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执律例则的划定。。。涉及入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,,,应当凭证国际招标有关步伐执行。。。”以及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步伐》(财务部2004年第18下令)第八十六条“政府采购货物中的入口机电产品举行招标投标的,,,凭证国家有关步伐执行。。。”等有关划定,,,政府采购如需采购入口装备,,,需遵照商务部2014年第1下令举行国际招标。。。
郭宪 :《招标投标法》第二条划定 :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招标投标活动,,,适用本法。。。”商务部1下令第二条划定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,,,适用本步伐。。。”
因此,,,商务部1下令的地区调解规模与其上位法《招标投标法》是完全一致的,,,仅限于境内举行的招标投标活动。。。在外洋举行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活动需要遵从外地的相关执法,,,不适用商务部1下令。。。别的,,,在港澳台地区举行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具有特殊性,,,也不属于1下令的调解规模。。。
郭宪 :若是采购装备属于依法必需举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模,,,且抵达依法必需举行招标的规模标准,,,则无论作为招标人的公司其股权结构怎样,,,都应当举行招标。。。
现在执法和行政规则对招标人的股东加入投标并没有榨取性划定。。。只要是公正加入投标竞争,,,就应当被允许。。。除非有证据证实其与招标人保存串标行为,,,否则应该可以加入投标。。。
郭宪 :入口环节税盘算时CIF价钱基数是算术修正后的投标价,,,相当于入口清关时的条约完税价钱,,,投标人不可由于保存供货规模偏离而获得特殊赔偿,,,因此,,,不应思量供货规模偏离。。。